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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第 50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基於維護交通安全、景致觀瞻或其他需要
,對於道路交叉口及面臨河湖、廣場等地帶之申請建築,得訂定退讓辦法
令其退讓。
前項退讓辦法,應報請內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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