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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第 46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依照前二條規定,並視當地實際情形,
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報經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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