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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第 102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對左列各款建築物,應分別規定其建築限制︰ 一、風景區、古蹟保存區及特定區內之建築物。 二、防火區內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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