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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第 53 條
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
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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