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525894人
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第 41 條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辦理公司登記,並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後,始得執業。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