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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第 35 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
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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