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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第 31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 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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