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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第 11 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之決議為之。 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 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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