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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6 條
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我國國籍者。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 門居民身分者,在其身分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前,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 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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