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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修正)
第 72 條
公證人對於請求公證之內容是否符合法令或對請求人之真意有疑義時,應 就其疑慮向請求人說明;如請求人仍堅持該項內容時,公證人應依其請求 作成公證書。但應於公證書上記載其說明及請求人就此所為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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