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259664人
法規名稱: 公證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修正)
第 52 條
依前條規定行使監督權之機關,得定期檢查民間之公證人保管之文書、物
件。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