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59178人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
第 9-3 條
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
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
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
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
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