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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
第 77 條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
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其進入臺灣地區參加
主管機關核准舉辦之會議或活動,經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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