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498813人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
第 67-1 條
前條第一項之遺產事件,其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除應適用第六
十八條之情形者外,由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
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管理其遺產。
被繼承人之遺產依法應登記者,遺產管理人應向該管登記機關登記。
第一項遺產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