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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
第 19 條
臺灣地區人民依規定保證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者,於被保證人屆期不離境時
,應協助有關機關強制其出境,並負擔因強制出境所支出之費用。
前項費用,得由強制出境機關檢具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保證人限期繳
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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