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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修正)
第 7 條
依前條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受託之民間團體,非經主管機關授權,不得與
香港或澳門政府或其授權之民間團體訂定任何形式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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