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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修正)
第 28 條
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
得稅。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
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香港或澳門已繳納之稅額,得併同其國外
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
前項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香港或澳門所得及其國外所得,而依
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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