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38591人
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17 條
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