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657651人
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12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
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犯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
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亦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