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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標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修正)
第 3 條
申請商標及辦理有關商標事項之文件,應用中文;證明文件為外文者,商 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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