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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標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修正)
第 27 條
申請分割註冊申請案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分割件數及分割後各商標之
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
分割後各商標申請案之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不得重疊,且不得超出原申
請案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範圍。
核准審定後註冊公告前申請分割者,商標專責機關應於申請人繳納註冊費
,商標經註冊公告後,再進行商標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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