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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標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修正)
第 21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主張展覽會優先權者,應檢送展覽會主辦者發給之
參展證明文件。
前項參展證明文件,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展覽會名稱、地點、主辦者名稱及商品或服務第一次展出日。
二、參展者姓名或名稱及參展商品或服務之名稱。
三、商品或服務之展示照片、目錄、宣傳手冊或其他足以證明展示內容之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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