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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標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修正)
第 18 條
申請註冊聲音商標者,商標圖樣為表現該聲音之五線譜或簡譜;無法以五
線譜或簡譜表現該聲音者,商標圖樣為該聲音之文字說明。
前項商標圖樣為五線譜或簡譜者,申請人應提供商標描述。
申請註冊聲音商標應檢附符合商標專責機關公告格式之電子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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