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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第 72 條
商標權人對輸入或輸出之物品有侵害其商標權之虞者,得申請海關先予查
扣。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並釋明侵害之事實,及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
進口物品完稅價格或出口物品離岸價格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
海關受理查扣之申請,應即通知申請人;如認符合前項規定而實施查扣時
,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被查扣人。
被查扣人得提供第二項保證金二倍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請求海關廢止
查扣,並依有關進出口物品通關規定辦理。
查扣物經申請人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屬侵害商標權者,被查扣人應負擔查
扣物之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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