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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第 58 條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九
款至第十五款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自註冊公告日後滿五年者
,不得申請或提請評定。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一款規定之情形,係屬惡意
者,不受前項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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