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536706人
法規名稱: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第 55 條
前條撤銷之事由,存在於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之部分商品或服務者,得僅
就該部分商品或服務撤銷其註冊。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