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497907人
法規名稱: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第 51 條
商標異議案件,應由未曾審查原案之審查人員審查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