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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第 45 條
商標權人得拋棄商標權。但有授權登記或質權登記者,應經被授權人或質
權人同意。
前項拋棄,應以書面向商標專責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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