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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第 40 條
專屬被授權人得於被授權範圍內,再授權他人使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非專屬被授權人非經商標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不得再授權他人使用 。 再授權,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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