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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第 4 條
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未共同參加保護商標之國際條約或無互
相保護商標之條約、協定,或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商標註冊不予受理者,
其商標註冊之申請,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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