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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第 23 條
商標圖樣及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申請後即不得變更。但指定使用商 品或服務之減縮,或非就商標圖樣為實質變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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