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664032人
法規名稱: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第 10 條
處分書或其他文件無從送達者,應於商標公報公告之,並於刊登公報後滿
三十日,視為已送達。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