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31435人
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99 條
製造方法專利所製成之物在該製造方法申請專利前,為國內外未見者,他
人製造相同之物,推定為以該專利方法所製造。
前項推定得提出反證推翻之。被告證明其製造該相同物之方法與專利方法
不同者,為已提出反證。被告舉證所揭示製造及營業秘密之合法權益,應
予充分保障。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