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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92 條
關於發明專利之各項申請,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申請費。 核准專利者,發明專利權人應繳納證書費及專利年費;請准延長、延展專 利權期間者,在延長、延展期間內,仍應繳納專利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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