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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82 條
發明專利權經舉發審查成立者,應撤銷其專利權;其撤銷得就各請求項分
別為之。
發明專利權經撤銷後,有下列情事之一,即為撤銷確定:
一、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者。
二、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確定者。
發明專利權經撤銷確定者,專利權之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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