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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8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任何人對同一專利權,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再為
舉發:
一、他舉發案曾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提起舉發,經審查不成立者。
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之新證據
    ,經審理認無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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