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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80 條
舉發人得於審定前撤回舉發申請。但專利權人已提出答辯者,應經專利權 人同意。 專利專責機關應將撤回舉發之事實通知專利權人;自通知送達後十日內, 專利權人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同意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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