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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76 條
專利專責機關於舉發審查時,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專利權人限期為下列
各款之行為:
一、至專利專責機關面詢。
二、為必要之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
前項第二款之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至現
場或指定地點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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