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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75 條
專利專責機關於舉發審查時,在舉發聲明範圍內,得依職權審酌舉發人未
提出之理由及證據,並應通知專利權人限期答辯;屆期未答辯者,逕予審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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