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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7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發明專利權當然消滅:
一、專利權期滿時,自期滿後消滅。
二、專利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
三、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者,自原繳費期限屆
    滿後消滅。
四、專利權人拋棄時,自其書面表示之日消滅。
專利權人非因故意,未於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限補繳者,得於期限屆
滿後一年內,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三倍之專利年費後,由專利專責機
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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