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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69 條
發明專利權人非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之同意,不得拋棄專利權,或就第六
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事項為更正之申請。
發明專利權為共有時,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就第六十七條第一項
第一款或第二款事項為更正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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