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82396人
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68 條
專利專責機關對於更正案之審查,除依第七十七條規定外,應指定專利審
查人員審查之,並作成審定書送達申請人。
專利專責機關於核准更正後,應公告其事由。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經更正公告者,溯自申請日生效。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