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202231人
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56 條
經專利專責機關核准延長發明專利權期間之範圍,僅及於許可證所載之有
效成分及用途所限定之範圍。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