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342602人
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50 條
再審查時,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未曾審查原案之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並作
成審定書送達申請人。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