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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4 條
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未共同參加保護專利之國際條約或無相互
保護專利之條約、協定或由團體、機構互訂經主管機關核准保護專利之協
議,或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其專利申請,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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