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32245人
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35 條
發明專利權經專利申請權人或專利申請權共有人,於該專利案公告後二年
內,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舉發,並於舉發撤銷確定後二個
月內就相同發明申請專利者,以該經撤銷確定之發明專利權之申請日為其
申請日。
依前項規定申請之案件,不再公告。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