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70714人
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33 條
申請發明專利,應就每一發明提出申請。
二個以上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