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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24 條
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 一、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 ,不在此限。 二、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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