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36399人
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23 條
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
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
發明專利。但其申請人與申請在先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
者,不在此限。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