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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139 條
設計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
一、誤記或誤譯之訂正。
二、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更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說明書及圖式以外文本提出者,其誤譯之
訂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更正,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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